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中国共产党博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全会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三条 县纪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工作事项、自治区纪委全会精神和自治州纪委全会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问题及重要工作。
(三)审议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
(五)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六)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纪委委员。
(七)听取和评议下级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
(八)对县纪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应当由县纪委全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策。
第四条 全会议事和决策程序:
(一)全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县纪委委员参加,遇有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召开全会应当报县委批准。
(二)全会由县纪委常委会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求县纪委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召开时间和议题,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县纪委委员。
(三)对有关重要问题,县纪委委员应当在会前提出意见,县纪委常委会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请全会讨论和决定。
(四)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全会列席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委会确定。全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六)全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纪委委员半数的通过。未到会的县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记入票数。
(七)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八)对县纪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县纪委委员的上述处分,需报县委批准。
第五条 全会作出的决定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常委会应提出贯彻执行的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按照常委分工组织实施。县纪委委员在执行全会决定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